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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8-10     阅读次数:     字体:【
京建发〔2018〕37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含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专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工作,有效加强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觉性和严肃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该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企业需按照首次申请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过程中,应对本单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实际情况的行为,将停止受理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一年。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建筑施工企业应立即停止所有在施工程施工活动,待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施工。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加强对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核查。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定期向社会公示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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